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0000元,采购计划编号:51150025210200007190。
2.监督部门:宜宾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1-8228012,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
3.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
(1)以支票、汇票、本票、保证保险、保证担保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
(2)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注:①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②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至成交供应商。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④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