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将供应我省定点生产试点的3个产品相关信息直接挂在省药品采购平台上,并引导定点生产企业尽快确定配送关系,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提供好购销服务。
二、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应当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公布的价格网上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为单位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直接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购销规范有序,满足临床需要。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定点生产品种的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药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定点生产品种的生产供应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保障市场有效供应。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定点生产品种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定点生产品种的质量监督,做好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月11日
抄送: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
附件下载:苏卫药政〔2017〕1号--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