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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福建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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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保函〔2024〕88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54号)精神,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决定开展相关药品续签采购协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药品范围 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续签采购协议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5月11日起正式执行,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目前首年采购周期已结束,现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清单中药品第二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有效期限按已签订的《福建省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执行。 (二)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用药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约定采购量。调增部分约定采购量,需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联系人:苏剑滨,联系电话:0591-8727937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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