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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执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集中

发布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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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集采中选结果已公布,现就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分量原则

各采购主体需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分量,在满足供应保障与临床组方要求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中选价格低或较低的产品。

二、时间安排

分量时间: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1月5日至15日在招采管理系统开展约定采购量分配工作,分量情况由各市、县医保部门负责审核。

协议签订时间:2026年1月15日起,开始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结果执行时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请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提前做好备货、调价、系统衔接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执行中选价格并保障供应。

三、医保支付标准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保目录内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同通用名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确保本次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实施,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一)要确保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足量、及时供应。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要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回款及质量的监测与督导,对采购使用未中选高价颗粒等行为及时提醒、约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要落实价格联动。在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在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产生新的更低中选价,相关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向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报,实行价格联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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