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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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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1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内卫计规范〔2017〕5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药采中心开发了“两票制”信息系统,实现了发票和随货通行单信息上传功能,并初步验证其是否符合“两票制”规则,为各相关方在票据查询、追溯、验证等方面提供信息参考。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

(一)票据上传

药品流通企业须将提供给医疗卫生机构的发票、随货通行单电子信息(含单据图片)通过系统进行上传。

(二) 规则性验证

药品流通企业上传的发票,根据“东北三省一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界定结果以及可增加一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初步验证其是否符合“两票制”规则。

(三)票据查询

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监管部门可通过系统查询药品整个流通过程中的票据电子信息,可查询系统对票据的“两票制”规则验证结果,可对票据进行逐级追溯,为最终界定是否符合“两票制”奠定基础。

二、操作步骤

(一)药品流通企业

1.药品流通企业负责全部票据信息的上传工作。通过系统“票据管理”模块将所配送药品自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起至医疗卫生机构止的药品发票、随货通行单电子信息及单据图片进行上传。

2.上传的发票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发票类型、销售方企业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图片等。

上传的随货清单信息包括:该药品的批号、效期、数量、药品编号、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包装单位、转换系数、金额、随货通行单图片等。

3.药品流通企业在上传票据信息时,应将票据信息按照自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起至医疗卫生机构的顺序依次关联。

(二)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在核验纸质票据时,可登录系统,参考系统对“两票制”符合性的验证提示,查阅药品流通企业上传的票据信息。

(三)各级监管部门

全区各级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中【“两票制”实施情况】模块查询票据信息,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系统上线时间

2017年11月1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四、其他

(一)业务对接

具备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可探索业务系统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进行对接,提高工作效率。

(二)业务操作

《系统操作手册》从内蒙古医药采购网首页“操作帮助”栏下载。

(三)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471-4930630

系统维护电话: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两票制网上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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