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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须知

所属项目:2010年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

发布时间: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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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交易所会员须知
信息来源: 重庆药品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8日 所属项目: 2010年重庆市药交所挂牌交易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所制度文件规定,本所会员是指合法设立、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经本所审核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交收、结算业务培训;2.从事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活动;3.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设施;4.享受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服务;5.获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制度;2.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3.严格履行协议;4.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二、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一)药品交易会员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2. 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3.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经营企业等。(二)医疗器械交易会员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2.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进口医疗器械全国总代理资格的经营企业;3.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仅限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以上会员须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质材料,经本所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一)由会员向本所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并经本所批准;    (二)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三)被药监部门通报生产或经营假药、假冒医疗器械产品的;(四)因破产、证照被吊销等原因,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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