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药械采购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中标产品中,与《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2012年版)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产品,均按基本药物管理,统计口径自2017年1月24日起调整。普通大输液仍维持原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变。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要求,做好基本药物合理配备使用和管理的工作。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