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及《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了我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过渡期采购供应的有关问题,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进行公示。
一、过渡期采购目录的制定原则
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的过渡期内,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行过渡期采购目录,包括: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和《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基层部分2011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目录;
2. 新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品种,即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和《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基层部分2011版)的品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剂型、规格,选取《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最低中标价的剂型、规格;
3.属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原研药品的不纳入采购目录(独家生产的品种除外)。
二、公示期为2013年5月15日至21日。
三、关于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等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xls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