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根据《关于开设已挂网药品窗口期的通知》(川药招〔2019〕86号)相关要求,现将窗口期企业主动申请放弃中标/挂网资格的产品调入挂网限量采购(具体产品信息详见附件)。调整结果从2019年12月16日起执行。同时将其原挂网限价\中标价作为“参考红线价”。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15号)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挂网限量采购药品采购总量和价格,对确需超“参考红线价”采购的挂网限量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院内审批制度,规范采购行为。中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0号)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于“参考红线价”的挂网限量药品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附件:调入挂网限量采购药品列表.xls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