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问题。国家医保局于2018年9月30日专门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我省已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落实相关药品挂网采购,为加快推进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在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性,加强指导和调度,对执行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提出具体落实要求,切实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确保惠民政策落实落地。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应根据患者用药需求,优化用药结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配备必需的抗癌药品。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促进抗肿瘤药物在临床规范合理使用。
三、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2018年10月30日已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纳入国家谈判药品采购模块挂网采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并将10月30日后已采购未及时录入的谈判药品采购信息的尽快补录。
咨询电话:0551-62675193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