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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执行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首次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黑龙江省挂网药品(补充

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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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首次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0日 所属项目: 2017年黑龙江省挂网补充(三),2017年黑龙江...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

现就执行集中采购药品联动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三)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采购并执行新的联动价格。

二、执行时间

联动价格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平台上新的价格及议价规则采购药品。为确保平稳过渡,设过渡期1个月。过渡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药品库存的消化,认真做好库存药品退货、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2017年8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原库存药品。

三、议价规则

(一)招标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按联动后平台上的最新价格进行采购,不再进行议价。

(二)挂网(议价)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按联动后平台上的最新参考价与企业议价采购。常用低价药采购价格同时执行日均费用中成药不高于5元,西药不高于3元的价格上限。

(三)国家谈判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按原国家谈判价格和定点生产药品的定价进行采购,不再进行议价。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监管

各地要以本次集中采购药品联动价格执行为契机,强化网上采购监管。通过网上数据监测与实地检查核对等形式,进一步督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切实杜绝网下采购行为。

(二)重新签(修)订购销合同

各地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重新与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样本见黑卫规发﹝2017﹞8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附件1),或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明确采购价格、药品配送、回款时限等事宜。

(三)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各地要督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调整后的采购价格,认真做好两票查验核对工作,及时做好价格与票据调整衔接工作,规范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各项要求。

(四)做好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管

各地要继续做好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局部药品配送不到位问题。尤其是要按《关于做好贫困人口用药保障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8〕134号)要求,做好贫困人口用药保障。对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问题严重不到位的,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五)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的优先配备使用

各地要结合本次集中采购药品联动价格执行,进一步落实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按照调整后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调整用药结构,确保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的要求在基层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附件:关于执行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首次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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