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
现就执行集中采购药品联动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三)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采购并执行新的联动价格。
二、执行时间
联动价格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平台上新的价格及议价规则采购药品。为确保平稳过渡,设过渡期1个月。过渡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药品库存的消化,认真做好库存药品退货、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2017年8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原库存药品。
三、议价规则
(一)招标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按联动后平台上的最新价格进行采购,不再进行议价。
(二)挂网(议价)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按联动后平台上的最新参考价与企业议价采购。常用低价药采购价格同时执行日均费用中成药不高于5元,西药不高于3元的价格上限。
(三)国家谈判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按原国家谈判价格和定点生产药品的定价进行采购,不再进行议价。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监管
各地要以本次集中采购药品联动价格执行为契机,强化网上采购监管。通过网上数据监测与实地检查核对等形式,进一步督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切实杜绝网下采购行为。
(二)重新签(修)订购销合同
各地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重新与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样本见黑卫规发﹝2017﹞8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附件1),或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明确采购价格、药品配送、回款时限等事宜。
(三)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各地要督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调整后的采购价格,认真做好两票查验核对工作,及时做好价格与票据调整衔接工作,规范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各项要求。
(四)做好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管
各地要继续做好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局部药品配送不到位问题。尤其是要按《关于做好贫困人口用药保障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8〕134号)要求,做好贫困人口用药保障。对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问题严重不到位的,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五)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的优先配备使用
各地要结合本次集中采购药品联动价格执行,进一步落实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按照调整后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调整用药结构,确保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的要求在基层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