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卫药政发〔2016〕3号),现就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药品目录调整
非基层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中的医保药品(医保药品以现行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为准),采购平台系统标注为“非基药医保目录”,即日起向基层医疗机构开放,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可进入采购平台查看相关产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网上采购。
二、确认配送关系
纳入“非基药医保目录”的相关生产企业,从采购平台中的药品经营企业按设区市选择配送企业,并与药品经营企业相互确认配送关系。选择和确认配送关系时间从即日起开始。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