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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做好新冠感染相关药品平台采购和医保对接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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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群众对新冠感染的用药需求,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72号),对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天津市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参考目录》中涉及的药品,现就做好平台采购和医保对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药品挂网工作,拓展供应来源

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对相关药品企业申报挂网工作实行快审快办,符合条件的及时挂网。对于相关药品中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达到3家的品种,以保供为当前优先政策取向,及时通过未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挂网申请。对于仍不能保障供应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可以保障供应为先,可先线下议价采购,及时在网采平台补报采购订单信息。

二、紧急对接医保支付,保障患者待遇

为保障群众新冠感染救治期间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天津市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参考目录》中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且已完成挂网的品种,及时分批完成对接工作,确定医保临时支付标准。企业提交同时期全国省级平台挂网最低价格并承诺不超过此价格供应我市,根据企业提交的最低价格,确定为该药品的医保临时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以未中选品种身份确定支付政策,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分批次对接执行时间以经办机构下发的执行文件为准。执行期内如遇我市开展网上采购药品价格调整工作,按工作安排调整采购价格和临时支付标准。

三、做好集采产品供应,完善考核政策

对于已纳入国家或我市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药品,督促中选企业加大排产备货力度,落实按协议供应中选产品的责任,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对涉及的药品暂不执行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的比例要求,医疗机构可拓展相关药品供应来源,按需采购供应充足的非中选产品或其他可替代药品。

四、加强供需对接,开展价格监测和监管

发挥市医药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新冠感染相关药品的需求,对于供应紧张的重点品种,会同相关部门联系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做好供需对接。做好相关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对于异常价格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等措施核查处置,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

五、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

密切关注农村地区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需求,提前研判,做好供需对接,指导企业精准有序投放货源。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协调扩大配送企业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突破既有配送关系、配送范围等约束性措施,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相关药品供应。

本通知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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