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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落地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7年河北省石家庄市社区卫生

发布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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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石医保字〔2025〕4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发〔2025〕9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在我市落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面执行新版药品目录。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严格按照新版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过渡期,2026年6月30日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2026年7月1日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定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常规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包括由原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转入的常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除外由原常规乙类转入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四)由原常规乙类转入且仍在新版药品目录协议期内的14种谈判药品(附件2),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三、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
四、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待遇保障和支付政策按照石医保字〔2022〕23号、石医保函〔2025〕8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本次目录调整中转入常规目录的原谈判药品,为保障待遇不降低,仍保留在“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达诺瑞韦钠片、盐酸拉维达韦片、甘露特钠胶囊,2026年6月30日前仍按照单独支付药品管理,2026年7月1日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本次目录调整中新增谈判药品中的抗肿瘤西药(附件3),同步纳入特殊规定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待遇保障和支付政策按照石医保函〔2025〕70号文件规定执行。原特药转入常规目录的(附件4),同步调出特药管理范围。林普利塞片、度维利塞胶囊,2026年6月30日前仍按照特药管理,2026年7月1日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维护信息系统,认真梳理辖区内参保人的认定备案信息,妥善做好待遇调整、待遇衔接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五、推进新增药品进院
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均无药品数量限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市医保局将择时统计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委员会、配备谈判药品情况,并于2026年3月底前报送省医保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支持商保创新药配备使用
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七、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目录落地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下载领用新版药品目录,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新版药品目录内容,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市医保中心要强化领导、精细组织,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新版药品目录落地工作方案,及时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维护、切换工作,确保2026年1月1日顺利、平稳落地。相关工作方案于2025年12月30日17:00前报市医保局。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石医保字〔2024〕43号同时废止,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市医保局86687841市人社局86688828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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