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款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卫发〔2011〕274号)关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取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药款,汇总后向省招标采购局支付药款”规定,从即日起,省招标采购局不再接受基层医疗机构或个人以基层医疗机构名义支付的药款。
请各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将药款汇至当地卫生局,各县卫生局将收取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药款,汇总后向省招标采购局支付药款,如不按规定办理产生的后果,由各基层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