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执行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3〕76号)要求,现就落实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配送关系
2023年12月25日前,中选企业在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简称“招采子系统”)完成追加配送企业或生产直配身份,并按供应清单(见附件)将中选药品建立配送关系,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
(1)追加身份操作路径:“用户管理”--“机构基本资料”--“追加身份”--“选择经营机构类型”--“配送企业”或“用户管理”--“机构基本资料”--“修改”--“机构类型选择”--“生产直配”;
(2)建立配送关系操作路径:“药品采购管理”--“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关系管理(按片区)或者配送关系管理(按产品)”。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二、执行中选结果
(一)2023年12月25日零时,招采子系统将按供应清单(见附件)中的中选药品统一进行挂网、价格调整和带量采购身份标识,中选企业无需操作。
(二)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集采中选结果。
三、其他事宜
1.签订购销合同请关注后续通知。
2.中选企业可后续查询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操作路径:“供应监测”--“药品带量采购监管”--“供应企业采购进度分析”--选择带量采购项目“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首年度”。
3.CA办理详见通知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yxpt/toPage.html?id=10434725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