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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执行第十一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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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药采中心字〔2026〕2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5-1)中选结果,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6年2月28日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的采购需求量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附件2)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

(二)药品挂网。中选清单中主供省份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药品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有报量的药品应按要求挂网。中选生产企业及时扫描文件下方二维码进入第十一批国家集采内蒙古工作群,确认相关中选药品有效的医保编码。

(三)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CA签章信息采集平台】按照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

(四)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6年2月6日-2月12日前登录【医药采购网上办理系统】—【药品新增委托配送企业及区域】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3)。

(五)配送关系建立。2026年2月25日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六)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6年2月25日起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七)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其他事项

我区正在执行的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中与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重合列表(详见附件4),采购方式将调整为限价挂网,挂网价限价为原中选价,剩余约定采购量不再考核完成进度,相关企业如有异议可通过医药采购网上办事系统申请暂停挂网资格。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8343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CA客服电话:4001515815转2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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