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以来,为保障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需求,优化药品流通配送环节,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切实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采办《关于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调整权限请示的复函》(内药采办便函〔2017〕3号),现开展增补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报备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一)挂网药品生产企业
(二)药品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
(四)其他药品流通企业
二、报备条件具备《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配送企业的责任及义务”及相关规定的能力,具备在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配送的条件,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等资质证书,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提供产品信息服务;具有拆包分拣和按医疗机构需求重新打包进行配送的能力,配送包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3.企业要承诺配送区域为包头市十个旗县区,即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矿区、稀土高新区、土右旗、固阳县和达茂旗;
4.企业要承诺承担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即首先承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包括一体化嘎查村卫生室),同时承担旗县区级公立医院药品的配送;
5.从2015年1月至今,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挂网药品生产企业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有专用药品货运车辆,药品需要冷链运输的要有冷藏车。
(三)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依法取得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药品第三方物流配送许可证明;
3.在包头地区有符合GSP要求的仓储库房或在包头地区设有符合GSP要求的分仓。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在包头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在包头地区有符合GSP要求的仓储库房或在包头地区设有符合GSP要求的分仓,具备覆盖本市所有旗县区药品配送服务的运输能力。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五)其他在本市设立的药品流通企业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在包头市有符合GSP标准的自有药品储备库,具备覆盖本市所有旗县区药品配送服务的运输能力。
上述(四)和(五)中的企业若没有仓储库房,可委托在包头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配送资格的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配送,委托的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在包头市有符合GSP要求仓储库房。
三、报备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需报备的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书》(GSP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可不提供此件,但只能配送本企业中标产品);
5.报备承诺书;
6.直接配送申请书(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填写);
7.配送承诺书(包含明确执行“两票制”);
8.企业基本情况表;
9.仓储库房平面图;
10. 企业出具的三年无违法违规的声明;
11.配备配送车辆或运输设施设备,有符合特殊要求的专用车辆或设备,配送车辆提供企业自主产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车辆外观照片和行驶证正本和副本正反面);
12.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的委托配送协议(仅委托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的企业提供)
(二)报备材料格式要求
1.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材料应清晰完整;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4.报备材料必须按照要求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进行装订的不予受理;
5.报备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清晰公章(含公章页为传真、彩色复印或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
四、报备时间和地点时间:2017年9月26、2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计委副楼221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五、其他要求
(一)报备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相关合格材料将视为放弃。
(二)报备材料有标准格式的,严格按附件所列的标准格式填写,各企业应保证所报备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配送报名资格。
(三)各企业应充分考虑包头市部分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的采购供应情况,务必在保障基层患者用药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实际配送能力进行报备。我们将加强督导和考核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对于拒绝承担配送基层药品的配送企业给予不良记录,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各企业可登陆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网(http://www.btypcg.com.cn/),随时关注最新动态。
附件1:企业报备的相关资料附件1.doc
附件2:包头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名单附件2.docx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