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安徽省医保局等9部门《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拟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挂网采购(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相关药品如过评(含视同过评),企业可递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同时按照《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药品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联动降价,价格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挂网采购。
如相关药品目前挂网价低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仿制药最低挂网价的60%,且近2年内有实际交易,企业可递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可不暂停挂网采购。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1日-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递交书面材料至省医药采购中心610咨询室。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