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6号)(见附件),现就我市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改革持续推进
全市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等仍按《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医保发〔2019〕74号)文件执行,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保证工作的持续性、连贯性。
二、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按照川医保发〔2020〕6号文件“确保4月底前让老百姓用上降价后的药品”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4月30日前组织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完成采购合同网上签订、网下备案、货款预付、下达订单、药品入库等工作,4月30日后按职责持续做好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实施、监管工作,确保有序推进。
三、加强组织监管,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已纳入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协调联动和风险防范,要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备注:该条信息附件尚未公布,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故发布此条信息。其他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