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7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青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山东)中选结果。
(三)实施时间:2020年11月16日(周一)零时在全市全面落地实施。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先期自行上报的年度集中采购药品需求量为计算基数,按照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比例折算。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统一规定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将市医保局分解的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已分别通过金宏发送)发送至辖区内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并于2020年11月12日前,将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确认情况通过金宏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
(二)2020年11月16日前,市医保部门将指导市级药品采购联合体(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参照购销协议文本范本,通过采购平台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约定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协议。医疗机构不得以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没有开户为由不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首年约定采购金额50%的比例,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保基金,采购结果执行前划拨到位,保障医疗机构按协议及时回款。
(四)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鼓励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我省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将挂网价调整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可自主选择采购,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政策,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
(五)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供应全流程监管。对不能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企业,逐级上报国家联采办,并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不按规定采购中选药品、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进行管理,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四、相关要求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举措。各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和社会舆论,切实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认同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认真研判风险,密切监测执行情况,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效防范、迅速应对、及时解决,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