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部省属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湖南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促进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强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在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2020年度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时,将落实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有关要求纳入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确保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如期完成。
二、增加协议条款
(一)关于政策宣传
增加内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应配合医保部门,主动做好国家集采药品使用的政策宣讲。
(二)关于委托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协议
增加内容:乙方全权委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代表乙方,在约定采购量基础上,就国家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事宜与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
(三)关于中选药品销售价格
增加内容:乙方必须按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违约责任:乙方高于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视情况采取拒付相关费用并扩大2-5倍拒付。
(四)关于中选药品采购方式
增加内容:乙方必须通过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中选品种,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
违约责任:乙方出现网外等其他渠道采购,视情况采取拒付相关费用并扩大2-5倍拒付。
(五)关于中选药品使用、结算
增加内容:乙方必须按时按要求将医保基金预付款足额拨付给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时间进度在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必须按规定执行网上在线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完成货款结算。
违约责任: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结算额度。纳入“医保基金结余留用”重点考核。
三、加强日常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将上述内容列入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在此基础上,可创新性开展工作,增加符合国家、我省政策要求,操作性强,激励约束作用明显的协议条款。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综合运用专项约谈、追究违约责任等手段,开展定期通报、点名批评等方式,规范协议医疗机构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