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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东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信息的补充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广东省广州地区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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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东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信息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 广州药品(耗材)集团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广东广州医疗机构药品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结合我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部署,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GPO平台)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7日公示了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信息。现按要求补充公示相关内容,请各单位依据补充公示内容确认信息。

一、补充公示时间

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3日17:30。

公示期间接受申(投)诉,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登陆广州GPO平台,在“信息公示及公布”模块直接点击相关产品申(投)诉按钮或者“药品申投诉”子系统发起申(投)诉。

若原已操作确认但补充公示后存在异议的,仍可在“药品申投诉”子系统发起申(投)诉。

逾期未操作且未提出申(投)诉的,暂不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专区。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目录范围

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药品目录)详见附件。该目录将根据疫情防控诊疗方案和我市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更新。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属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建立绿色通道予以直接挂网采购。

对于疫情防控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基础、价格信息后,以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最低挂网(中标)价格和广东省最低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进行挂网。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价格联动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 号)中区域价格联动的相关要求,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求,已纳入疫情防控药品专区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各省最低挂网(中标)价格或广东省内最低交易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GPO平台主动申报,及时进行价格联动。

五、其他事项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进行申报,申报后即可纳入疫情防控药品专区,医疗机构可直接采购。

(二)已纳入疫情防控药品专区的药品,原则上不再参加广州GPO 新标期后续分类采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三)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异常等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四)广州GPO平台不接受现场递交纸质申(投)诉材料,请按要求在网上提交材料。

咨询电话:(020)28866465。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目录清单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附件: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目录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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