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结合我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部署,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GPO平台)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7日公示了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信息。现按要求补充公示相关内容,请各单位依据补充公示内容确认信息。
一、补充公示时间
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3日17:30。
公示期间接受申(投)诉,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登陆广州GPO平台,在“信息公示及公布”模块直接点击相关产品申(投)诉按钮或者“药品申投诉”子系统发起申(投)诉。
若原已操作确认但补充公示后存在异议的,仍可在“药品申投诉”子系统发起申(投)诉。
逾期未操作且未提出申(投)诉的,暂不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专区。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目录范围
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药品目录)详见附件。该目录将根据疫情防控诊疗方案和我市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更新。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属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建立绿色通道予以直接挂网采购。
对于疫情防控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基础、价格信息后,以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最低挂网(中标)价格和广东省最低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进行挂网。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价格联动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 号)中区域价格联动的相关要求,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求,已纳入疫情防控药品专区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各省最低挂网(中标)价格或广东省内最低交易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GPO平台主动申报,及时进行价格联动。
五、其他事项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进行申报,申报后即可纳入疫情防控药品专区,医疗机构可直接采购。
(二)已纳入疫情防控药品专区的药品,原则上不再参加广州GPO 新标期后续分类采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三)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异常等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四)广州GPO平台不接受现场递交纸质申(投)诉材料,请按要求在网上提交材料。
咨询电话:(020)28866465。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采购目录清单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