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