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的要求,现将做好谈判药品医保支付管理工作,保证广大参保患者如期享受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
谈判药品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与常规准入药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同步实施。为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
二、加强供应保障,做好政策衔接
参保人员在门诊(含门诊特殊病)使用部分谈判药品,继续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参保患者应先办理备案手续,并确定一家具备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可指定1至2家定点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其根据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谈判药品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规范使用,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逐步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
四、加强管理监测,确保合理使用
医保部门将完善谈判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适时调整基金支付途径,纳入机构总额管理,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合理调整总额。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
五、强化宣传培训,合理引导预期
谈判药品落实工作关系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工作中,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支付相关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做好患者用药保障工作。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