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学习把握政策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动医药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重大改革,是推动建立“三医”联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长效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
各级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认真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57号)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关于扎实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19号)等相关文件的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把握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目的、措施、意义。
二、 扎实稳妥,完成准备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
全省除沈阳、大连两市外其他十二个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实施。辖区内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并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鼓励医保定点驻地部队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参与。
(二)制定配套措施
2019年10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制定出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要完善医保预付、医保支付、绩效考核、日常监测等配套措施和各项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量。
(三)做好信息采集
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第三季度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2019〕33号)的要求,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25种药品,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三类监测点的价格信息采集、比对、分析,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测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组织开展测算
目前,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完成了25种药品各市2017—2018年采购量的上报工作,待国家联采办扩围招标采购结果产生后即可进行任务量下达。各市可依据采购量开展医保预付周转金和医保支付标准的精准测算工作。
(五)层层开展培训
各市要以市为单位,针对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经办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层层培训,尤其是医务人员直接面对患者,对试点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和试点工作的效果起直接决定作用,要加强对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对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及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各市在培训过程中如果需要师资,省医疗保障局可帮助协调。
(六)合理引导预期
各市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针对25个药品使用的具体情况,针对每一个品种进行评估,认真梳理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七)完善周转金预付方式
各市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中选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预付周转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为了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的长效机制,原则上采取医保预付周转金预拨到医疗机构、各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清算的方式。
(八)做好合同签订准备
鉴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后,按照原来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销合同的模式,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量会很大的实际情况,所以此次采取由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各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做法,以减轻企业负担。合同文本各市可参照使用《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带量购销合同>范本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9号)所提供的范本。在采购量正式下达前,各市可先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授权书的签订工作。
三、 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
各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密切协作,扎实、稳妥、有序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