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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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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及时将本次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相关医药机构,指导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强化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二、第十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四、第十批国家集采与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重叠的药品共计5个。按照《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301)规定,自第十批国家集采执行之日起,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上述中选/备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五、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已于2025年1月将2025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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