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药品配送管理、保障临床供应,促进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中心将定期公布我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含自行配送的生产企业,下同)名单及其配送情况。
本次信息依据2016年4月份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发送的采购订单统计而成,各单位名称及地域划分均参照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系统相关信息,详细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