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公立医院用量大药品采购工作,降低药品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强化公立医院采购主体地位,经研究,决定实行用量大药品价格联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限价
(一)限价范围:《用量大药品目录》(除第一、二批议价药品外)药品。
(二)限价依据:湖南、广西、天津、山东、甘肃、辽宁、青海、江苏、山西、黑龙江和江西等11个省份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三)限价办法:上述省份最低中标价作为限价。
二、确认限价
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系统进行价格确认,确认限价的药品列入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目录;未确认限价的药品列入限量挂网采购目录。
三、执行限价
(一)确认限价的药品,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我省药品采购有关规定,结合临床需求采购和使用,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
(二)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没有限价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采购。列入限量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批公布的已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的药品,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优先采购和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药品价格管理,采购限价实行动态调整,定期进行价格联动。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指导并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关采购政策,切实加强对《用量大药品目录》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相关规定,确保网上采购信息真实、有效,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履行承诺,做好药品的临床供应保障工作,对网下采购、违价采购、不及时配送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取消相关企业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