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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第四批部分报名挂网药品补充开展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广东省深圳药品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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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现将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并提醒企业补充开展价格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查看

(一)审核结果详见附件《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相关情况(二)》。

(二)涉及申(投)诉的企业,请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申投诉-药品挂网申投诉”查看申(投)诉处理结果。

二、补充价格申报及报价材料

(一)药品范围

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中采纳申投诉意见并复核调整分类结果的,详见《第四批报名挂网药品相关情况(二)》中备注“有调整”药品(见附件)。

(二)价格申报须知

1.价格申报时须填报正在执行的(含已产生结果待执行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 并申报挂网价(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下同),所申报的挂网价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

(1)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交易价格包括各省平台实际采购价、中标(挂网)价等,集中带量采购价格除外。其中,广东省最低交易价格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和深圳药品交易平台三者之间的低值。

(2)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但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须填报该药品不同包装规格(含未在省内三平台报名的包装规格)中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格。

2.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3.补充价格申报期间接受相关单位申(投)诉,如对调整结果有异议,请相关企业登录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申投诉-药品挂网申投诉”,点击“新增”,在“申诉类型”处请根据申(投)诉内容选择“产品信息申投诉”或“产品分类申投诉”,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如有附件则须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产品所涉及申(投)诉,在招采子系统提交一次即可。未按要求递交申(投)诉及逾期递交的,将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如所申报的药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且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请于系统中如实维护“制造工艺变更注册”字段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价格审核工作将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23〕8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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