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省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平稳替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20年4月1日以后,未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同通用名药品,如患者确有用药需求,定点医疗机构可暂自行采购,并于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产厂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采购数量及价格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扫描件或图片形式,发送至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邮箱。
二、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未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9号)规定执行。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打消患者用药顾虑,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积极支持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落实落地。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联系人:陈星光
电 话:0311-87815881
邮 箱:hbybcgzx@163.com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