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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钠等药品省际联盟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

发布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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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我省参加了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含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及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工作。根据中选结果及相关执行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落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挂网采购要求

相关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仍由中选企业按中选价进行供应。

未中选产品按照国家及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动参考价规则等相关要求挂网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进一步降低价格。联盟采购文件及相关通知、工作提示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二、加强供应及使用情况监测

(一)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要求,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在采购周期内每年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

(二)促进中选产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报量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总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能完成合同量的基础上,可根据临床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

三、落实货款预付政策

按照我省药品集采医保资金预付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预付药品采购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四、采购执行时间及周期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含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2026年2月6日至2028年2月5日。

采购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五、其他

我省执行的本次省际联盟中选结果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另文公布。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联盟采购文件、公告及通知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及相关省际联盟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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