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医疗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2016〕4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内卫计规范〔2017〕5号)精神,2017年11月1日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为做好“两票制”实施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两票制’实施工作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现阶段治理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差”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药品监管、净化流通环境、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票制”工作的实施,将大力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纳入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两票制”的落实工作。
二、认真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
(一)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对本地区“两票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梳理,严格审核增加一票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边远地区的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执行中可增加一票的名单公布并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以便自治区将相关信息统一纳入“两票制”信息系统。各盟市要严格按要求执行“两票制”,加强对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统筹做好“两票制”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模式的衔接,可通过重新报名遴选配送企业,选择信息化水平高、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能够承诺实施“两票制”、配合提供相关凭证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淘汰部分不能实施“两票制”的配送企业。对现有配送企业不能承诺“两票制”要求的要取消其配送资格。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大“两票制”落实执行力度,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全力推进“两票制”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要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或要求企业签署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书。对不能实施“两票制”的配送企业,公立医疗机构在结算货款的基础上可自行变更配送企业,保障“两票制”的落地实施。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两票制”的部分药品,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替代”产品,确保“两票制”执行到位。在自治区“两票制”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期间,各公立医疗机构须按要求进行人工验票,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备查。待“两票制”信息系统完善后,自治区将统一要求减少纸质票据的留存。急(抢)救药品、罕见病药、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确实难以执行“两票制”的,可增加一票。由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公立医疗机构上报情况审核确定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清单及工作措施,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药采办备案,此类药品要逐步推进“两票制”实施。
(三)各地要督促各配送企业加强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管理,要及时通过“两票制”信息系统将所配送药品自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起至公立医疗机构止的药品发票、随货通行单电子信息及单据图片进行上传,同时建立“两票制”票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查验。各配送企业对配送的不能执行“两票制”的药品要及时协调生产企业,争取配送权限,保证“两票制”的实施。已开发“两票制”系统的各配送企业要及时和自治区“两票制”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实施“两票制”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票据随货同行。如个别发票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公立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双方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四)自治区药采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两票制”信息系统功能,要及时将“东北三省一区”药品采购“两票制”补充界定结果及时纳入系统。积极探索开展“两票制”信息系统与税务系统、企业系统对接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及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为“两票制”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加大“两票制”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近期会同食药监、发改、经信、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 “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偷税漏税、随意涨价、垄断经营、拖欠货款等行为依据各自监管职能进行查处,切实保障“两票制”的有效实施。各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通过信息系统查验“两票制”票据档案,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定期汇总相关结果,将“两票制”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集中采购情况通报。各地要在2018年1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的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送。
联 系 人:张 燕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邮 箱:nmgwstjyc@126.com
2017年12月22日
抄送: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