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价格异常通报整改要求,为坚决遏制部分急抢救药品恶意涨价行为,依据九部委《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川藏联采办约谈急抢救药品恶意涨价涉事企业,相关企业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有关规定作信用修复,主动向医疗机构退回自涨价之日起的急抢救药品销售不合理收益。请各医疗机构做好退款接收工作。
特此通知。
川藏药械采购战略合作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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