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和原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晋食药监药市〔2017〕25号)要求,现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委托3家药品批发企业: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凯希莱医药有限公司、山西瑞星医药有限公司配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配送企业应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购进、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并严格将中药配方颗粒配送至备案的医疗机构。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中药配方颗粒在我省临床试用的批复》(晋药监函〔2021〕146号)要求,配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试用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
特此公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