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9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同品种剂型规格挂网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已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暂停挂网采购资格,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恢复采购资格。现对近期通过一致性评价满3家生产企业的药品和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恢复采购资格的药品予以公示,具体信息,请登录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公示期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
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于11月3日17:30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业务办理-其他”。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