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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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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四川省标
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顺利执行,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双信封招标、谈判(议价)结果公布执行之日起正式执行。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15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上网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采购药品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四川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第五条 全省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上网采购,并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等各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县级集中支付。

第二章  积分考核标准

第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积分考核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评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积分考核指标及标准:

1.逐步控制药品采购占比,年度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及院内制剂)平均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30%。妇幼保健院、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专科医院不高于35%。基本分值5分。每超过1%,扣0.1分,扣完为止。每低于1%,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2.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在线采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不得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基本分值15分。发生一次网下采购,扣5分,扣完为止。

3.不得对双信封招标药品、谈判(议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价格再组织任何形式议价。基本分值10分。发生一次议价行为,扣10分。

4.鼓励采购中标价低的药品(指同一招标单元中最低价和次低价中标药品)。采购中标价低的药品的金额占所有中标药品(包括双信封招标和谈判议价)采购总金额的比例标准是: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40%。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1%,扣0.5分,扣完为止。每超过1%,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5.鼓励对挂网限价采购药品进行议价采购。其标准是:实际采购挂网限价药品总金额低于最高挂网限价的总金额,每低于0.5%,加1分,最多加5分。

6.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总采购金额的比例标准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比例不得低于50%;同级别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调5%;同级别的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专科医院分别下调10%。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合格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7.鼓励采购使用国产药品。医疗机构国产药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90%。基本分值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8.采购“挂网限量采购药品”(含自费药品)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0%(其中自费药品比例不得高于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高于5%(其中自费药品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4%、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妇幼保健院、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专科医院采购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三级不高于20%(其中自费药品的比例不得高于10%)、二级及以下不高于10%(其中自费药品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8%、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6%)。

总基本分值20分。其中,挂网限量采购药品基本分值10分,高于规定比例的,扣10分;自费药品基本分值10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9.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等事项。基本分值10分。企业投诉并核实无误后,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分考核指标及标准:

1.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在线采购药品,不得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基本分值15分。发生一次网下采购,扣5分,扣完为止。

2.不得对双信封招标药品、谈判(议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价格再组织任何形式议价。基本分值10分。发生一次议价行为,扣10分。

3.鼓励采购使用国产药品。国产药品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分值1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4.鼓励采购中标价低的药品(指同一招标单元中最低价和次低价中标药品)。采购中标价低的药品金额占所有中标药品(包括双信封招标和议价)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基本分值10分。每低于1%,扣0.5分,扣完为止。每超过1%,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5.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采购金额占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总采购金额的比例:社区服务中心、中心乡镇卫生院采购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总采购金额比不得低于60%;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采购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总采购金额比不得低于65%。基本分值1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6.鼓励对挂网限价采购药品进行议价采购。其标准是:实际采购挂网限价药品总金额低于最高挂网限价的总金额,每低于0.5%,加1分,最多加5分。

7.不得采购自费药品。基本分10分。发生一次采购自费药行为,扣10分。

8.采购除自费药品以外的挂网限量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高于3%。基本分值10分。高于规定比例,扣10分。

9.每月在省药采平台上制定采购订单次数不超过3次。基本分值10分。每超过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10.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等事项,应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采购货款缴至基本药物集中支付专户。基本分值5分。发生一次未按时上缴药款行为,扣5分。

11.乡镇卫生院所代购的村卫生室药品应全部为基本药物,发生一次代购非基本药物的,扣10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药采平台每月公布各市(州)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排名情况。各市(州)的积分按照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平均分计算。

第十条 省药采平台每月公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并通报药品集中采购积分排名前5位和后5位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药品集中采购积分纳入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和省直医疗机构年终绩效考核,对药品集中采购年终考核平均积分低于90分的,扣减其绩效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对药品集中采购年终考核平均积分低于90分的医疗机构:

1.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或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

3.向医疗机构所在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职建议。

4.取消医疗机构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暂停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参评资格。

5.发生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四川省新出台的政策涉及本办法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川药采联〔2013〕1号)、《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1〕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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