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
按照《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办药政发〔2016〕119号)工作安排,重庆药交所备案采购系统已正式上线。为做好备案采购工作,维护良好交易秩序,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备案采购工作
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备案采购系统已正式投入使用,各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要按照药品备案采购相关规定,凡是备案采购的药品,必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备案采购系统采购和结算。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填报备案采购药品信息、明确采购数量、向配送企业下达采购订单,确保备案采购有序进行(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二、及时做好药品补录工作
各医疗机构在填报药品备案采购信息时,如备案管理目录中无备案药品信息的,需自行填报有关信息,经重庆药品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方可下达采购订单。同时,通知供货的配送企业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及时向重庆药品交易所提交会员及药品相关资料。
三、切实做好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定期组织药品采购和药学专业人员对药品备案采购情况进行核查,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情况和典型违规案例进行一次通报。同时,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范围,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5%,对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四、坚持采购货款统一及时结算
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应在收票后30日内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进行统一支付货款,不得线下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做好备案采购相关服务工作,定期向监管办报送备案采购执行情况。
(二)各医疗机构、区县联合体在操作中如有疑问,可向重庆药品交易所咨询。咨询电话:4000231788。
附件:药品备案采购买方会员操作手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