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鄂卫生计生通〔2014〕169号)有关规定,2017年1月19日襄阳市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接收的申(投)诉问题进行复核,现将有关复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分的申诉问题
关于经济技术标评分,武汉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按《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4 年)》化学制药分册排名赋分。专家组依据《湖北省 2016 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表》及有关规定,行业排名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4年)》公布的企业(集团)按主营收入排名为依据,不能按照化学制药分册排名,专家组讨论决定不予支持和采纳上述申诉。
二、关于药品竞价组的申诉问题
根据《襄阳市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综合评审及议价谈判细则(试行)》、《湖北省2016年度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中“竞价组划分及审核标准认定依据”,对申(投)诉内容进行了复核,天津武田药品有限公司(兰索拉唑肠溶胶囊 30mg)、成都百裕科技制药有限公司(注射用泮托拉唑 40mg/80mg)、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雷贝拉唑肠溶片 10mg)、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注射用泮托拉唑 40mg)等4家企业通过了第一竞价组复核认定,其他企业申诉未通过复核认定。未通过第一竞价组复核认定的主要原因:1、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第一竞价组认定证明材料;2、企业获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属通用技术,不属于认定范围;3、欧盟认证企业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4年)》列明;4、欧盟认证未提供在认证国实际销售证明;5、首仿未提供3个及以上省份集中采购中质量层次标明“首仿”认定的依据;6、所提供材料不能证明为第一质量层次;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不能认定为第一竞价组的证明材料;8、其它。
襄阳市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