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5〕246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2025〕167号),按照我区药品价格治理工作安排,现就开展部分药品价格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价格差异较大的化学药品。药品信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https://www.nmgybggfw.org.cn/
hallEnter/#/Index)药品价格调整模块查看。
二、价格治理规则
(一)同品种挂网药品中,参比制剂超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的进行黄标管理;其他药品挂网价格超过最低挂网价 1.8 倍(含)的进行黄标管理,超过最低挂网价3 倍(含)的进行红标管理,高于最低挂网价10倍及以上且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暂停挂网。
(二)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超过参比制剂挂网价格的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超过参比制剂挂网价60%;挂网价格符合豁免条件的,不进行黄标和红标预警。
三、工作安排
(一)请各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网上办事系统】-【药品价格调整】查看产品信息、红黄标警示标识信息、填写价格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材料模板见系统)。
(二)鼓励相关企业下调药品价格至黄标价格以下,申请下调价格的在系统内填写调整后价格信息,并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附件材料。企业对红黄标价格有异议的选择相应药品填写价格信息后,按照提示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申诉材料说明和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信息查看及递交材料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价格治理工作。若企业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填报价格及相关资料的药品将暂停挂网。对于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企业,按照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0471-3698365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