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有关药品上市持有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印发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规发〔2017〕13号)要求,为继续做好参加我省网上药品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票情形界定工作,提高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流程,由企业自行界定并递交承诺书及相关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递交材料的主体
(一)递交材料的主体为参加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且涉及"两票制"界定范围内规定情形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
(二)属于同一个药品流通企业集团,存在多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独立的身份在黑龙江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注册并进行网上采购交易的情形,以流通企业集团总公司为申报主体,应同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一并递交材料。
(三)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需有经营许可资质)或经营企业代为其销售药品(全国仅限1家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由受委托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递交材料方式和内容
各企业将所需递交资料发送至邮箱hljybzc@163.com,邮件命名为"两票制界定+企业名称"。汇总所有资料后,对资料完整的企业信息,我中心将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定期公示承诺界定结果,具体递交材料见附件。
咨询电话:0451-55626480
三、其他事项
(一)部分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院参照《关于我省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部分特别偏远、交通不便乡镇医院施行"三票"的通知》(黑卫药政便函〔2017〕54号)文件施行"三票”。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如为非中文材料,还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四)需"签名或印章"的材料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
(五)递交"两票制"承诺材料的企业,对承诺的界定结果负责,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两票制”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
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资质材料一览表
4."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资质材料一览表5."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资质材料一览表
6."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或经营企业"资质材料一览表
7.“两票制”承诺内容汇总表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