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陕西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试行)》(陕交易三处〔2020〕35号)等文件要求,我中心于2021年1月13日组织相关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提交“承诺书”,截至5月17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承诺书”。
现将仍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及相关产品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如上述医药企业及相关产品,截止2021年5月31日下午17:30仍未提交“承诺书”,将视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自6月1日起,除临床必需、无法替代外,拟注销该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机构的账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拟予以撤网处理;
特此公示。
附件:1.尚未提交承诺书的药品企业名单(截至5月17日);
2.尚未提交承诺书的医用耗材企业名单(截至5月17日);
3.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涉及药品目录;
4.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涉及医用耗材目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