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会员:现将有关政府定价药品申报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须有重庆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含生产(进口代理)企业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的药品)。在产品申报过程中,如无重庆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药交所暂不接受产品申报。二、重庆市物价局已废止价格的药品对《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生产企业相关药品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456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再废止部分生产企业相关药品价格的通知》(渝价〔2011〕21号)中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的药品暂不接受其产品申报。 咨询电话:400-023-1788 重庆药品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