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基金监测中心,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市本级各零售药店: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医疗机构报送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文件要求,请你们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具有公立性质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落实我省集采药品“以镇代村”工作要求,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报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按《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具体落实(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本次需报量)。
二、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疗机构按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基金监测中心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做好集采报量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集采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方法等(具体操作方法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报量工作的监管。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2025年,落地实施时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和使用监测,国家药品联采办将适时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飞检。
(三)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要对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针对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不设医疗机构报量下限,对抗微生物药物允许在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
(四)报量情况纳入结余留用的测算。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需在报量通知明确告知医疗机构,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有一定比例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越少;不报量的品种无结余留用奖励。已开展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享受病组 (病种)结余留用政策后,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
(五)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本次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提示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六)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提示医疗机构相关剂型的报量将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清单已标识)。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7日24:00前,医疗机构可通过账号进入系统进行报量操作测试。
(二)10月18日正式启动报量,省级医保部门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参考。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10月27日24:00前提交数据。
(三)10月30日17:00前,市、县两级医保局完成报量审核工作。
联系人:王梦晨 电话:029-33561340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