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22〕15号)要求,鼓励相关药品企业根据医保支付标准合理确定价格,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提示:
已有本市有效统编代码的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主动降价至不高于本市医保支付标准价的,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将降价后价格推送至已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做议价初始化,视作已完成议价。
生产企业可至市药事所受理窗口或致电了解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如自愿调整价格的,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提交降价承诺函纸质材料(格式自拟)至市药事所或发送承诺函盖章扫描件至邮箱:shyss@smpaa.cn,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提示。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