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国家谈判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实行谈判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于2月10日前,开放平台,接受企业申报,完善企业及产品信息,经审核后,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限价直接挂网,并将采购方式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2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采购使用需求。
二、调整采购平台药品数据信息
对国家谈判药品,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内按“医保支付标准”挂网的,无需申报;未按“医保支付标准”挂网的,直接按“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交材料确认其药品在我区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无需递交企业相关资质。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国家谈判药品,企业须递交相关资质,完善挂网信息。
三、建立谈判药品配送采购关系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开通渠道,由各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备配送资质、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该药品在宁夏区域内的配送,做好采购平台信息化数据对接,支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配送等顺利进行。并通过线上等适当方式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确立相应的配送关系,保障药品采购使用。
四、适时开展同通用名药品直接挂网
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按照阳光挂网政策申报挂网。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附件:2020年国家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目录.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