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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甘洛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文件

所属项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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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甘洛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文件
信息来源: 甘洛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5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四川省标

为建立完善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15号)文件精神。

经甘洛县政府、甘洛县卫计局研究决定,现对甘洛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进行遴选确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应企业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 取得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

5. 在凉山州境内具备药品仓储能力;

6.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药监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无假药经营行为的证明。

二、报名时间:

2017年 8月 25 日至2017 年 8月 31 日上班时间。报名时供应企业应出示单位介绍信。

二、报名地点:甘洛县卫计局504室

三、发布公告媒介:甘洛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四、联系方式: 电话:13881527378

地址:甘洛县团结北街35号      联系人:刘女士

甘洛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 25日


甘洛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

遴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

境,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甘洛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供应企业遴选组织工作,以甘洛县遴选小组具体负责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企业遴选组织工作。

二、遴选原则

遴选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对企业规模、配送业绩、配送能

力、经营范围等方面对参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三、申请条件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 取得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

5 . 在凉山州境内具备药品仓储能力;

6. 企业所在地县、市药监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无假药经营行为的证明。

四、遴选程序

(一)由县卫计局负责在公开网站发布《关于遴选确定甘洛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的公告》。

(二)按照遴选公告要求,参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送至遴选评审现场,逾期不再受理。

(三)根据参选企业报送时间先后排列序号,由领导小组成员对参加遴选企

业申报文件进行审查。

(四)由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审查合格的参选企业进行量化打分,按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排序签名确认。

(五)确定第一名得分者为甘洛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如果中选企业放弃资格或因违约行为取消中选资格时,将在未中选供应商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进行替补。

五、结果公布

根据领导小组评审结果在公开网站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放中选供应商通知书,签订集中配送承诺书、签订合同、签订医药购销领域廉洁购销合同。



甘洛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报名人报送材料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遴选文件的规范性

遴选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

遴选文件按报送材料要求及顺序统一制作规范。

社会责任

近三年对凉山州的捐赠证明材料。

报名人提供捐赠证明材料。

信誉评价

近两年内在药品配送和销售过程中有工商部门及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好评的证明材料。

以凉山州内单位(工商局、卫计局、医院等)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经营范围

药品经营范围。

报名人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财务状况

以报名人2016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价。

报名人提供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配送业绩

以参选企业近两年在凉山州内覆盖医疗机构数量为依据进行评价。

以凉山州内医疗机构提供的盖章的证明材料为准。

仓储能力

在凉山州境内具备药品仓储能力,企业申报批准的仓储面积(含冷库)。

报名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平面图、图片。

配送能力

具备符合要求的配送能力,有配送车辆、配送人员、配送管理制度。

报名人提供相关材料、图片、社保、医保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

以参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依据。

报名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有最近一年的年检公章。

不良记录

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通报、证明文件为准。

以报名企业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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