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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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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有关采购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产品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附件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附件3)。与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重叠的品种,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重新签订采购协议。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集采中选结果自2026年2月28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

三、相关要求

(一)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

1.做好集采药品挂网采购。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应。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产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2.强化集采执行监测分析。各地医保部门要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要畅通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沟通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各地医保部门收到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同级药监部门反馈并妥善处置。

3.优化中选药品考核要求。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告知医疗机构如有质量和供应有关问题,可向药品联采办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

(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

1.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也可选择其他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双氯芬酸等药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及中选产品的增量部分合计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常见病慢性病药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的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

3.中选/中选限量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医保部门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级医保部门,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替补的中选企业,并由替补的中选企业按替补企业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尚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

四、配套政策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按照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及相关采购文件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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