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安排,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45号)规定,现将企业申报承诺拟供应价格有关问题和医药价格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申报价格应参考外省最低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中标价。其中,带量采购中选价不作为参考;广东、福建、重庆的价格不作为参考。
二、企业需参考我省采购平台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交易有效最低价(需满足两家医院采购且不低于三笔以上订单的价格);在以上时间段无交易,但在9月30日以后有交易且低于外省最低价的品种,应参考实际交易有效最低价。企业申报的承诺拟供应价格应不高于外省最低挂网价和我省交易有效最低价之间的低值。
三、对我省交易有效最低价有质疑的,由申报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质疑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函进行核实,需要地市医疗保障局协助核实的,由各省辖市医保局协助调查核实。所有申投诉材料、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专家论证会确定是否采信。
四、对同一药品相同质量层次不同厂家之间申报的承诺拟供应价格需要按照各企业差比后的可比单位(片/支/粒/袋)进行比较。对于价差1.8倍以内的,标记为绿色;价差大于1.8倍小于3倍的,标记为黄色;价差大于3倍小于5倍的,标记为红色;价差大于5倍的,审核不予通过,暂停挂网资格。价差大于3倍以上的,由平台反馈企业该药品最低申报价,由企业再次申报承诺拟供应价格,以企业第二次申报价格确定色标或暂停挂网处理。
五、已挂网有采购限价但不符合差比价关系或明显倒挂的药品,相关企业应及时主动纠正,未主动纠正的,须接受价格调整;不接受价格调整的,暂停挂网资格。
六、有采购限价的药品与以上提交承诺拟供应价格的药品将合并比较,统一标记红黄绿,进行分类管理。标记为黄色的药品,列入我省价格监测目录并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标记为红色的药品,列入我省重点价格监测目录参照我省《关于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4号)管理,在有绿色和黄色标记的药品供应情况下,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红色标记的同一药品时,需在门诊处方和病历资料中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企业提交的交易有效最低价、外省最低挂网价格和承诺拟供应价格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示,接受企业申投诉和社会各界监督。
八、所有无采购限价的药品均需报承诺拟供应价格,已经按照国家短缺药处理要求进行过价格承诺的药品也需要报价,已承诺过价格的需要与以前承诺价比对;其他短缺药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和我局之前处理短缺药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或包装系数的药品,申报企业均须申报拟供应价格,不得选择性报价或撤网。未报价的规格,须接受价格调整。不接受价格调整或申请撤网的,同一厂家该药品所有规格和不同包装系数的均暂停挂网。
十、无采购限价的药品,若新近过评,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须参考该药品历史交易价格;需要涨价的,可先撤网,一年后再以过评药品身份挂网。
十一、各申报企业承诺的拟供应价格、药品色标等信息均在医药采购监管系统中显示,医疗机构采购红色标识药品的采购单将实时推送至监管平台,以便科学精准监管。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