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上传及审核《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的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总代企业上传的《信用承诺书》由药事所审核;经营企业上传的《信用承诺书》由生产企业或总代企业进行审核。
请生产(总代)企业于3月31日前及时完成对已上传经营企业《信用承诺书》的审核工作。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和经营企业企业,自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做撤网处理。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12月31日